返程投资的定义返程投资是指一个经济体境内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货币资本或股权转移到境外,再作为直接投资投入该经济体的经济行为,75号文返程投资。75号文返程投资精华文章导读外管局75号文【《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5)75号】将其定义为:“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返程投资的基本特征返程投资不仅指货币资本的跨境往返运动,还包括反向并购导致的股权跨境转移。
返程投资一般具备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尽管返程投资的过程可能涉及一层或多层境外壳公司,但资本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内居民;二是返程投资的路径往往都是境内投资者通过选择在香港、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等国际避税地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来对境内开展直接投资活动。尽管返程投资的过程可能涉及一层或多层境外壳公司及复杂的关联资本交易,但实际上相关资本或股权的最终控制人仍是境内居民;境内投资者多选择香港或其他国际避税地作为境外关联企业注册地,国际避税地的地位非常显著;在资本流出环节往往存在不规范行为,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管理程序,或者未在审核过程中披露返程投资事项;返程投资会导致“内资变外资”,但企业性质改变的同时境内主营业务并不会发生改变。 返程投资的实现方式返程投资的实现方式主要为: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或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向境内企业增资等。根据返程投资目标的不同,可以分为融资性返程投资和纯投机性返程投资。
前者直接和境外融资运作相联系,一般只涉及股权的跨境转移,且完成融资后会给境内带来增量资本;而后者往往与资本外逃、政策寻租等行为相联系,表现为资本跨境的往复运动,一般不涉及增量资本的流入。
什么是返程投资方式并购企业?
“返程投资”之外资并购近年来,返程投资现象不断攀升并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大量出现的返程投资中出于不同的动机与目的,存在各种各样的做法。
2006年新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对这种新的投资方式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使用了较大的篇幅进行规范。
一、返程投资的概念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定义为: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这些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置换企业中方股权; 2、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者协议控制境内资产; 3、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4、向境内企业增资。二、返程投资的动机分析 1、境外融资需要。实际上很多境内企业为了以“红筹”模式在境外融资,需要以返程投资的方式把境内企业的权益转由境外的壳公司持有。
2、国际化公司的跨境重组。如,某网络公司在全球平台整合收购境外的网络公司。 3、规避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审查政策。
如,个别国企的管理层试图以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名义对境内企业进行所谓的外资并购。 4、政策寻租。寻租境内外资企业在税收减免、土地和水电等基础设施的价格优惠、借用外债及资本汇出等方面的政策便利。
5、个人财产转移。 6、增加境内资产的流动性。三、国内与返程投资相关的法律规范 1、《公司法》。
从立法技术上,《公司法》对与返程投资密切相关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等用语进行了界定。 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规定的要点有三: 第一,明确了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融资的审核登记程序。其“设壳”和“注资”两步,需要分别履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程序”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明确了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后的资金调回的问题。充分尊重了意思自治的原则。 第三,明确了境内居民与特殊目的公司之间有关资本利得的跨境支付问题。境内居民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后,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红利、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
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则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适当调整外资管理方式,体现了“实际控制”的管理思路。 第一,要求当事人向审批机关披露其管理关系及实际控制人,对于境内主体实际控制所导致的返程投资行为均报送商务部审批。 第二,允许当事人进行返程投资。
第三,细化待遇,使个别当事人套取优惠待遇的预期落空。如果返程投资仅仅是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的转手,目标公司的资产权益无任何变化。由于其不会带来新的资本形成和就业,反而会导致国家税源的减少,故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优惠待遇。
相反,如果能够创造新的价值,则享受优惠待遇。境外公司并购境内关联企业不享受优惠待遇,但认购境内公司增资,增资额达到25%以上的享受优惠待遇。四、返程投资所涉及的境外投资管理问题 1、外汇管理局。
无论境内企业还是自然人,其作为境内居民进行境外投资时,均应进行境外外汇登记。 2、商务部。对于境内的企业,如果到香港、澳门设立企业,则适用《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到其它国家则适用《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进行开办企业核准。
3、国家发改委。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对企业与自然人的“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进行“核准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有什么深远意义?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意义1、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对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度,合理调整企业所得税负担和政策待遇,可以促进各类企业在同一税收制度平台上开展公平竞争。
以金融保险行业为例,按照原税法规定,所有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还要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少扣除工资薪金、固定资产折旧等税前扣除项目,实际税负更高;而外资公司通常只负担15%的所得税率,并且适用再投资退税和享受税前扣除上的优惠待遇,实际税收负担还要低,这就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的严重不公平。
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金融保险业的所得税率和税前抵扣标准,必将大大提高内资银行、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2、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新税法实行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发展高新技术,鼓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发展,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税收优惠的主要原则,将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有利于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3、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南部沿海地区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加上原税法的区域优惠政策导向,使东南沿海地区吸引了绝大部分外资,造成东、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剪刀差日益拉大。新税法实施后,将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格局,有利于推动中、西部地区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实现我国国民经济的全面均衡发展。4、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目前中国引资主要在制造业领域,中国成为了世界加工厂,利润大头被跨国公司拿走,这种现状急需改变。顺应全球化趋势,承接服务业外包,已成为今后引资的新方向。新税法将使中国引资模式产生变化。
新税法的优惠政策将积极引导外资投向高科技产业和服务业,走节能环保的路子,这样不但有利于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而且有利于我国对宏观经济进行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调整。5、有利于减少“假外资”的政策性套利行为。“假外资”在经济学上被称为“返程投资”,即国内企业携资本到国外注册一家公司,再通过这家公司返回国内投资,从而享受到包括税收在内的各种外资优惠政策。
内资与外资税负不统一是催生“假外资”现象的重要原因。新税法实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可以从源头削弱内资企业的谋利动机,从而减少或避免“假外资”对中国经济安全构成的威胁。6、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新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借鉴国际经验,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和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降低法定税率,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反避税条款,建立了统一、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部公平规范透明科学的企业所得税法,必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
很多企业选择在新加坡注册公司的原因是什么?
你好,新加坡作为东南亚的门户,其高度开明的政策及发达的经济吸引着众多的中国企业去新加坡成立公司。主要原因如下:1. 想要打造国际品牌的企业很多内地企业在新加坡设立总部,注册新加坡公司之后又注册海外商标,利用此商标来提高国内产品的附加值,打造国际品牌,同时对于提升企业形象也有极大促进作用。
2. 想要成立基金会,从事区块链/ICO项目的企业新加坡作为亚洲区块链中心,对比特币持高度开明的政策。
市场上已经包含了莱特币、火币、比特大陆等30余家与区块链业务相关的注册公司,覆盖了新加坡主要区块链公司以及中国出海新加坡/区块链项目,可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合理避税。3. 想要进行海外税务合理筹划的企业对中小企业来说新加坡离岸公司最实际的用处之一就在于税收方面。公司在新加坡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业务交易所得,可不向新加坡政府纳税。很多国内企业家和投资人士注册新加坡公司就是为了可以操作离岸账户来收款,之后扣除采购成本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4. 想要利用新加坡做中间商的内地企业对于无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通过注册新加坡公司来设立一个中间商。外商的订单先交给离岸公司,再以离岸公司的名义下单给国内厂商,由国内厂商自己出口给离岸公司,这样外贸足不出户也能完成整个转手交易过程。5. 想要上市融资的中国企业对大企业来说,境外上市融资是注册海外离岸公司最重要的作用。
如中国企业直接在境外上市,将受中国政策法规的诸多限制。但成立新加坡公司,控股国内产业以上市,则便利许多。如您有任何有关新加坡公司注册的疑问或需求,可随时向八戒咨询,谢谢。
居民企业”的含义是什么?
什么是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税法草案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玛(中国)公司,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在英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
上述企业应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一些重要概念上与世界各国通行做法保持一致,改变了过去以内外资形式区分纳税人的做法.引入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进行区分。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居民身份的确定方面表现出以下优点:一是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新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而原外企所得税法则没有明确采用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因为当时我国是以内外资形式区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因此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并不重要。二是新法二是新法使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方法来判定企业的居民身份 该法第2务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这与原外企所得税法有很大不同。
三是新法中居民纳税企业并不仅局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众所周知,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有三种存在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新法取消了《企业所得税条例》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这说明新法采纳了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实践,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税法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都看成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对居民企业的未来影响首先,《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的界定使得内资居民企业与外资居民企业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内外资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税率、税收优惠措施统一,有利于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内资居民企业享受到了税率降低的好处,不会再采用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而外资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虽然较以前有所增加,但在国家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上,仍然可以享受与以前大体均等的税收优惠,因此并不会增加纳税负担。
其次,《企业所得税法》有效抑制了居民企业的逃避税活动。一方面,该法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或“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来判定企业的居民身份,扩大了承担无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范围,可能会使一些在海外注册但实际业务、管理地在中国的内外资企业受到影响。这些企业的注册地设在国外可能有避税的考虑,如中资企业在避税港注册,以前其海外收入几乎不需纳税,而现在则被看成是居民企业,其海外收入将在中国被征税;而另一方面,该法设专章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进行规制,并规定了一般反避税条款,这些规定可能会使那些正在采取这些方式避税的内外资居民企业受到影响,利用法律漏洞获取税收利益的愿望可能会落空,因此,以后因避税而采取的一些人为安排可能会减少,这些企业可能会妥善调整其企业经营结构,因此,新法可能会很有效地实现税收中性的目标。
最后,虽然《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居民企业的范围,但居民企业大可不必担心因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而使自己面临双重征税的危险。因为新法采取了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并用的方法来消除居民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从而扩大了可以抵免的外国税款的范围。当然,《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一些具体规定如抵免法的计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CFC立法的相关细节问题等还有待出台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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