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注册的企业,到大陆投资的,视同为“外资企业”;香港企业与大陆企业合资的,适用中外合资企业的相关规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外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
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3.外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
老板是香港人,这样的公司是内资还是外资
您好,具体的确定内外资,不是看老板, 而是看公司注册性质,和法人股东比如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就是内资),就算老板是香港人,他也可以找内地人帮他做公司法人负责任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或者**(深圳)有限公司就是外资企业了。相对,就算老板是中国人,这个也是外资企业。
香港人在内地投资开的公司性质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
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四种类型:1、合资经营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2、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4、外商投资合伙其主要的,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扩展资料特征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相应地,企业的全部利润归外国投资者,风险和亏损也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承担。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这是它与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明显不同,后者的资本是由中外合营者或中外合作者共同投资的。2.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尽管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均来自于外国投资者,但它是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
这是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的根本不同。3.外资企业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一般情况下,外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外国投资者对其债务不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根本不同,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进行经营活动由外国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除非外资企业设立时已登记为无限责任的独资或合伙企业。
求解:香港人和大陆人在北京注册公司,属于什么性质的公司,内资还是外资?企业类型属于什么?中外合资?
香港人不可以和大陆个人合资成立公司,香港人必须和大陆的企业法人合作才是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中的中方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即指中方必须是公司。
营业执照上显示台港澳法人独资 是不是说明法人不是大陆国籍吗
是的该公司的法人应该是台湾人,或者是香港人,或者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且该公司为独资企业。台港澳法人独资就是由台湾公司、香港公司、澳门公司单一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
台湾公司投资者主体资格办理营业执照材料:一、公司设立登记表;二、县政府准予公司设立的函;三、记载公司现任股东及董事监察人员名单的登记表格。
注:上述材料应经台湾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公证。公证书正本2份交当事人,副本由海基会转递至省公证员协会。正本2份经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后出具《台湾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四、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账户余额应不低于首期出资额,并对该账户作往来正常或良好的评价)。
扩展资料:中国台湾籍,适用于台湾地区管辖的即台湾、澎湖群岛、金门群岛、马祖列岛等的人士。台湾地区的《国籍法》以“属人主义(血缘主义)为主”,“属地主义(出生地主义)为辅”。 “除了高阶公务人员及公职人员以外,国人允许拥有双重国籍”。
即中国籍台湾居民加入外国国籍者,不丧失中国籍,除非经内政部许可。由于此原因,所以会常常出现中国台湾公民既持有中国台湾护照,又持有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外国之护照。“但外籍人在台湾地区加入中国国籍,须先放弃原有国籍”,除非能提出因非可归责当事人事由,致无法取得丧失其原有国籍之证明并经外交机关查证属实。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及《护照条例》规定台湾地区人民不得同时具有大陆地区护照。透过取得大陆地区护照而放弃台湾地区护照的名人有:林毅夫、赵玉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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