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投资公司有以下好处: 1、企业控股权架构设计需要。 先成立投资公司,然后以投资公司的名义设立其他企业,这样企业的控股权架构比较简单明晰。
以个人的名义成立投资公司,再以投资公司的名义设立其他企业,并由投资公司对其他企业进行管理,这样的股权架构更为合理,所以也是绝大多数企业同行的做法。
如果以个人的名义注册很多公司,这样就需要个人股东直接面对这些公司,这显然不科学合理。 2、有利于企业快速发展壮大。 成立投资公司,然后以投资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收购、兼并,有利企业快速发展壮大,提升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以个人名义直接去兼并收购,显然不具有这种优势。
3、降低股东个人风险的需要。 以个人名义成立公司,如果个人长期占用公司资金,有可能被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无法证明个人资产与公司自产相互独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成立投资公司,然后以投资公司的名义注册其他企业,就可以回避上述风险。 4、税务筹划的需要。 成立投资公司,然后以投资公司的名义控制其他企业,这样其他企业对投资企业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
而如果以个人的名义注册公司,收到的分红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现在有很多天使投资人都是以个人名义入股的,比如刚刚上市的斗鱼直播,第一笔天使投资2000万就是奥美的董事长以个人名义,私人投资的。 当然也有一些投资人喜欢用公司的名义去投资,这个区别主要是在资金和管理上。
一、投资公司也需要募资 很多大佬是把投资做成了自己的一个事业,不是自己随便有闲钱投投。做成事业后,要投的项目就多了,需要的资金量也多,不是自己个人财产可以支撑的。 特别是做中后期投资的,动辄几亿的资金,不是那么容易拿出来的。所以很多投资人也得去进行募资,而这就需要专门的公司作为主体去做。
二、更加专业管理 投资并不是把钱给出去就完事的,前期需要对项目前景进行研究,投前还要对公司进行尽调。其中还涉及到很多法律、财务等问题,这就需要一个团队来分担工作,投资人自己是无法完成的。 雷军最早做天使的时候,都是以个人名义做投资,那是因为前期都投资给熟人,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而且投资后基本上也不管,只是在需要帮助的时候,给出一些协助。
后来因为投资越做越好,雷军也成立了顺为资本,专业做投资相关的业务,自己管理的也就少了,专心做小米了。 为什么许多大佬都喜欢成立投资公司去入股企业而不以个人名义入股? 壹、降低风险 大佬要投资的项目是非常多的,很多项目都是动辄几亿数十亿的投资,即便是大佬,他的资金也不足以支撑他去投资多个项目的,而且在一个项目投入过多的资金,万一企业亏损了那损失就非常高了,所以通常大佬们也是要募集资金的,个人当然是没办法募集的,只能通过成立投资公司来募资。 贰、便于管理 投资并不是把钱给对方就行了,在投资的前期,需要对项目进行考察,投资分析、可行性报告等,要对企业的各方面进行专业的尽调,这些都需要一个专业的团队来完成。 叁、以少量资金达到控股目的 我们都知道,在一个企业要想达到控股,那么至少要占有51%的股权,对于大型企业来说51%的股权的价值是非常高的,大佬也不一定能拿出这么多钱,就算能拿的出他也不想把这么多钱放到一个篮子里的。
比如某大型企业A,51%的股权价值是5个亿,那么想控股这家企业最少就要拿出5个亿的资金,但是大佬即不想一下拿出这么多的钱又想控股A公司,怎么办呢?这个时候大佬拉上几个朋友一起成立B公司共同出这5亿资金,大佬只要在B公司占股51%也就是出2亿5千5百5十万,这样就达到控股A公司的目的了。 这样做可能是基于多个方面的考虑,具体是因为什么原因,可能每家企业各有不同。 1. 税收上的考量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如果通过自然人持股,那么分红的时候,是先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再缴纳20%的股息红利个税;而如果这笔钱将来会用于再投资的,可以考虑设立投资公司。
因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 股权结构、风险和控制权 在公司的股权结构设计中,往往会考虑到多个方面的因素。比如,什么类型的企业,所涉及到的税收不尽相同。
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我们设立的是合伙企业,那么要考虑控制权的问题。这个时候普通合伙人(GP)一般是掌握控制权,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LP)一般用于参与分红,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设立A公司来作为GP,可以保持住控制权,C企业作为一个持股平台,同时,可以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来隔离风险。
3. 资金的考虑 有时候设立多层的公司结构,可以达到资金杠杆的目的。一般情形下,股东要绝对控制公司,那么要占比2/3。那么自然人要控制一家注册资本100万的公司,需要出资67万。
而如果通过自然人持股一个投资公司A来控股另一家公司B,则通过出资45万,就能实现通过A公司控制B公司的效果。 所以,每家公司情况不同,大都是处于税费、股权结构、风险、控制权和资金等方面的考虑。 股权投资现在的主要主体包括:自然人、合伙制企业、公司三种主要形式,其组织形式的不同主要是跟国家税收政策与组织形式有较大的关系,如在 美国合伙制企业形式 在VC/PE中最多,而在 欧洲公司制最多 ,而在 大陆,也是由公司制向合伙人企业形式在转型 ,主要是 税收优惠政策 较多,毕竟在成本上税收占了相当大的一块。 现在说自然人投资形式,这个股权投资形式比较少, 税收原因和投资范围的限制 都很多。
自然人可以选择注册一个离岸公司来做,税收和投资范围限制都很少,操作也较为方便。 除了以上利弊,还有一点最本源的,在中国法律中, 自然人不是一个法人主体,因此在商业行为中信誉与责任风险都是最大的,如自然人要承受无限责任,而有限公司却是有限责任。 但股权投资更好的形式还是合伙制, 合伙制可以避免公司制的双重纳税 (公司获得收益缴企业所得税,股东分得分红后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而且合伙制企业在后续退出时也会更容易。 1. 法律上 根据《公司法》第20条。
什么是股权投资公司?
一、 股权投资 企业是指那些通过募集资金购买非上市企业股份的公司 股权投资,是企业购买的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通过所持股份,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使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够直接从被投资单位取得,而且价格比较稳定,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 破产清算 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 经营范围 非证券类股权的投资及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咨询服务,如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运作模式 1、 募集资金; 2、 确定投资企业: (1)初步接触:通过面谈、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和融资意向。 (2)签署 保密协议 ,达成合作意向。
(3)商务沟通,尽职调查:主要针对企业财务、法律、运营管理及所在行业的竞争地位等方面做尽职调查,在此基础上完成对企业的风险评估并形成报告。 (4)框架协议,投资决策:双方就融资金额、投资价格、盈利预测和保障机制等核心商业条款进行协商。 (5)签约合作:提出正式合同文本,双方就合同文本涉及的各细节问题进行最后谈判,如能在各个问题上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即可签订正式合同,进入融资合作的实质阶段。
3、 投资资金的投资、管理:一般通过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其投资、管理. 4、 投资后定期走访企业、参加重大决策. 5、 退出方式:上市交易(最好的退出方式)、 股权转让 、 清算 . 四、投资企业法的优越性得到长期实践检验 1、 “指数化投资”的成功实践是投资企业法简单又可行的例证 2、 投资的长期复利效应凸显投资企业法的优越性 3、 投机者的屡屡失败进一步揭示出只有投资企业才能获得稳定收益的道理 4、 投机者的偶然成功方法既没有可持续性也没有可模仿性 投资企业法的优越性得到长期的实践检验,并有如下基本结论: (一)投资人需要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能够控制投机天性诱惑,坚持以投资企业的理念投资股票,就一定能够获得收益。而且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例如与购 买房 屋以及直接经营企业投资相比,投资股票的长期收益也是令人满意的。
其次,投资股票能够获得稳定收益,不是指投资的短期结果,而资股票的人,选择的是一些长期有价值增值的企业组合,选择的是企业价值而不是有风险的股票,因此大可不必担心所谓的股票投资风险。 “指数化投资”的成功实践是投资企业法简单又可行的例证 (1)指数化投资方法在基金投资管理中取得了良好的业绩 指数化投资是指以跟踪股票指数走势为目标的股票组合投资方法,其组合中的股票及其权重构成与股票指数中的股票及其权重构成一致。 指数化投资起源于“随机漫步”投资理论。
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研究者们发现,市场中那些众多所谓专家精心挑选的组合投资的业绩并不如随机选取一组股票并长期持有的业绩,主张随机选择企业股票作为投资组合的随机漫步理论由此形成。 在研究者们观察这一现象并探讨其缘由和意义的过程中,以美国先锋投资集团创始人约翰·鲍格尔等为代表的基金管理人创造出跟踪指数进行投资的方法,这种方法后来被人们称之为指数化投资方法。这些投资人注意到,如果是随机选取企业,必然会选到如同中国沪深股市诸如sT这样明显的垃圾股票,与随机选取企业相比,构成股市指数股票的企业则是一组比较优秀的企业。 (2)指数化投资不是针对股票价格变化不确定的“随机漫步”、投资,而是投资企业的投资 尽管指数化投资在实际投资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但仍被常常误解为“随机漫步”投资的结果。
指数化投资被解释成随机漫步投资的特例,源于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投资人不是自己精心挑选股票,而只是被动跟踪指数中的股票投资,在选择组合投资的股票时,投资人的主观因素并没有发挥作用。实践中,目前国际上平均投资收益最好的基金是指数化基金,这容易导致一种误解,似乎“随机漫步”投资优于其他精心选择的投资。 是指投资股票的长期结果。 投资股票必有令投资人满意的收益,并不是指每年必有百分之几十甚至翻倍的暴利收益,而是指坚持长期投资,投资人基本上可获得年平均收益率为10%或略高的投资收益,但其复利收益可观。
(二)投资股票的投资风险,并不因为客观上投资股票就一定有风险所致,而是投资人选择的结果所致。 股市风险是炒股者们彼此博弈价格导致的,也就是他们主动选择风险所导致的,而不是投资股票必然有风险造成的。
企业为什么要找散户做股权投资?
企业找散户做股权投资是间接融资,义务的融资工具。简单来说就是资金的融通。
股权投资企业与一般企业有什么不同? 股权投资企业也是股份公司,是指有一定数额的股东组成,其注册资本有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独资企业,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就是说,企业破产了,你把自己的全部资产进行偿还,知道还完为止。 国有企业是国家出资的, 股权投资可以设置分公司,或者一般有限公司 个体工商户可以投资,是以注入股份的形式,成为股东。股权投资作为另类投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一级市场的投资范围,即使不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成立算起,单说具有现代经济和投资特征的股权投资,已是全球数十年历史的投资实践。不论是耶鲁大学和哈佛大学的捐赠基金投资历史,还是黑石、KKR、IDG等全球顶尖投资机构的成功案例,都向世人从事实层面展现了股权投资对于投资人投资组合和企业价值发现的意义和功能。
在中国,最近十多年以来此起彼伏的天使、成长、中晚期的PE基金、也包括今天引起市场热度的并购基金,对中国的投资实践、甚至经济发展,都起到了不少积极作用。 如果有人看好一个项目,把全部 身家都投进去了,但是后来因为种种原因,项目失败了,这样是投资人所难以承 受的,项目方和第三方平台也是不愿意见到的。 所以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基本权 益,众仁投在进行筹资时会设立一些条件,使有足够投资能力的专业投资人方能 够进行投资。
因此经研讨,众仁投股权众筹平台认为,一个专业的股权众筹投资者应至少。 个人建议:不管是炒股还是投资,股权还是债券,正确的投资能赚钱这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不是人人都可投资呢? 有经验的投资人都明了,再好的项目也有一定的风险,也不是百分百赚钱的,这个大家都知道,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承受。
股权投资公司是做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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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是股权投资呢?股权投资公司又是什么?股权投资公司是做什么的?它的一个运作方式是什么样的,下面小编就带大家来进一步了解一下。
一、股权投资是什么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通过上市或者并购退出,获得高额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二、什么是股权公司股权投资公司是指那些通过募集资金购买非上市企业股份的公司。三、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非证券类股权的投资及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咨询服务(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四、股权投资企业的运作模式:1、募集资金;2、确定投资企业:1)初步接触:通过面谈、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和融资意向。
2)签署保密协议,达成合作意向。3)商务沟通,尽职调查:主要针对企业财务、法律、运营管理及所在行业的竞争地位等方面做尽职调查,在此基础上完成对企业的风险评估并形成报告。4)框架协议,投资决策:双方就融资金额、投资价格、盈利预测和保障机制等核心商业条款进行协商。
5)签约合作:提出正式合同文本,双方就合同文本涉及的各细节问题进行最后谈判,如能在各个问题上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即可签订正式合同,进入融资合作的实质阶段。3、投资资金的投资、管理:一般通过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其投资、管理!4、投资后定期走访企业、参加重大决策!5、退出方式:上市交易(最好的退出方式)、股权转让、清算!股权投资公司是做什么的?我们看到股权公司投资公司主要是通过募集的方式来进行购买没有公开的一些股份的。因为股份是非公开的,所以在股权投资公司在投资过程中就可能会承担着更大的风险性。
投资理财已经是很常见的的。但是股权投资和一般生活中的投资理财又有很大的不同。股权投资的范围相对更小一点,而且针对的人群可能一直是特定的一些人群。
什么是股权投资公司
股权投资类公司是指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内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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