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印章是三枚章, 一个小圆型的是财务章,用于发票和收据的,一个长条形的是公章,用于签合同和协议的。一个是钢印,最大的那个,一看就可以看出来,钢印一般做贸易是用不上的,这个也是最具有法律效益的,一般只有在重大事项,融资或是上市时才会用上。
香港公司公章分为4类,公章的具体分类与规格为:1、长方形印章:又叫英文签名章,规格为57mm*22mm。
颜色多为紫色,蓝色。一般用于银行帐号(支票、汇款单、取款单、转帐单)、签署合同、订单等。2、椭圆形印章: 规格为45mm*30mm双边框。外圈为公司的英文名称,加米字号,里面还套一个小椭圆。
里面是公司的中文名称,材料多为原子印章,颜色为紫色和蓝色。一般用于签署订单、发票、收款收据。3、小圆形印章:规格为圆形21mm,双边加内圈,外圈为公司英文名称,加米字号。
颜色是蓝色和紫色,材料是原子印章。一般用于签收文件、签收货物、签发收据发票。4、钢印:也叫法团印章(common seal),规格为直径40mm,上面印有公司的名称。
使用时通常先印在贴纸上,然后再把贴纸贴在文件上。扩展资料:2014年3月3日生效施行的《新公司条例》相对于《旧公司条例》而言做出了修订——从此之后香港公司可以没有法团印章(common seal)了。虽然现在的香港公司已经不是必须制备印章,但由于华人圈子根深蒂固的“印鉴意识”,在香港新成立的公司大多数仍然会选择制备印章。
香港公司的长方形印章:(又叫英文签名章,规格:57*22,颜色多为紫色,蓝色,内容及排版方式请参看我的空间相册)。香港公司的椭圆形印章:(规格45*30双边框,外圈为公司的英文名称,加米字号,里面还套一个小椭圆,里面是公司的中文名称,材料多为原子印章,颜色为紫色和蓝色)。香港公司的小圆形印章: (规格圆形21MM,双边加内圈,外圈为公司英文名称,加米字,颜色为蓝色、紫色)。
香港公司公章的分类与规格
香港公司公章分为4类,公章的具体分类与规格为:1、长方形印章:又叫英文签名章,规格为57mm*22mm。颜色多为紫色,蓝色。
一般用于银行帐号(支票、汇款单、取款单、转帐单)、签署合同、订单等。
2、椭圆形印章: 规格为45mm*30mm双边框。外圈为公司的英文名称,加米字号,里面还套一个小椭圆。里面是公司的中文名称,材料多为原子印章,颜色为紫色和蓝色。一般用于签署订单、发票、收款收据。
3、小圆形印章:规格为圆形21mm,双边加内圈,外圈为公司英文名称,加米字号。颜色是蓝色和紫色,材料是原子印章。一般用于签收文件、签收货物、签发收据发票。
4、钢印:也叫法团印章(common seal),规格为直径40mm,上面印有公司的名称。使用时通常先印在贴纸上,然后再把贴纸贴在文件上。扩展资料钢印就是我们的“法团印章(common seal)”。
这个钢印才是《公司条例》以及大多数公司签署的合同当中所指的“印章”。只要公司制备了这个钢印,那就只有通过加盖这个钢印,才可能满足签署一份“契据(deed)”的条件,否则签署出来的就只可能是普通合同。通常需要公司加盖“法团印章(common seal)”的场合包括:不动产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股票和其他证券等。
2014年3月3日生效施行的《新公司条例》相对于《旧公司条例》而言做出了修订——从此之后香港公司可以没有法团印章(common seal)了。虽然现在的香港公司已经不是必须制备印章,但由于华人圈子根深蒂固的“印鉴意识”,在香港新成立的公司大多数仍然会选择制备印章。也就是说,我们可能会见到越来越多的没有任何“公章”或“印章”的香港公司。对于这类没有印章的公司而言,《新公司条例》第127条第(3)款提供了签署文件的方法:两个董事签字,或一个董事加公司秘书签字。
香港恒生银行支票样本
香港的,这样写:1、支票右下角盖集团的章。2、支票背面要写:上面第一行写上公司名,划掉那个或指定人。
在右边有个写钱的地方,然后在左边用中国数字写法(用英语,例如10HKD写ten dollars)然后支票下面那个线,签个名,3、支票背面是空白的,不用写,学校或公司可能要求写名字,写在中间就可以。
不懂可以咨询对方公司的。扩展资料:支票的记载事项支票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可以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普通支票既可以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根据《票据法》第84条规定,普通支票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这一注明方式一般是在支票上划线,未划线者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支票专门用于支取现金,这种支票在印制时,已在支票的上端印明了现金字样。
转账支票专门用于转账,不得用于支取现金,这种支票印制时,在支票的上端已印明转账字样。根据《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有: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过前6项规定事项之一的,则支票无效。
中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应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一是关于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票据法》第86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二是关于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相对应记载的事项有: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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