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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创业板上市市值什么意思?港股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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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市值和总市值的区别是:港股市值就是单指在香港发行的股份数的价值总额。而总市值是指该公司在各个不同市场发行的股份数的总价值,总市值包括所有市场的市值,包括A股,港股,美股。

扩展资料:一、港股简介及各项交易规则1、两大重要指数:港股有两大重要指数,分别是恒生指数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恒生指数”以香港股票市场中规模最大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动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其地位就像A股的上证综合指数。“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简称“国企指数”,又称“H股指数”,主要是国内大型国企在香港上市的H股,比如中国移动、中国平安、中国银行都是它的主要成分股。2、港股的交易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30~12:00,下午13:00~16:00。3、港股的最小交易单位:港股的最小交易单位与A股一样,也是“1手”。

但是A股的1手是100股,可是港股的1手不一定是100股。港股的1手有可能是100股,也有可能是500股甚至2000股,具体要根据股票价格来决定。你在准备交易的时候,系统会提示当前股票最小交易单位数量的。

4、港股的涨跌幅:港股与A股不同,没有10%、20%的涨跌停制度,它不设涨跌幅限制,所以一天想涨多少或跌多少都可以。5、港股的日内交易制度:港股是T+0交易,也就是当天买入的股票可以当天卖出。不像A股是T+1制度需要第二天才能卖出。

6、港股的融资融券总资产在$2000以上的账户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二、融资融券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通俗讲就是借钱+杠杆交易。因为风险较大、有利息、且对专业要求度比较高,所以建议大家不要随便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港股上市条件

港股上市条件是财务要求。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盈利(最近一个财务年度盈利至少2,000万港元,以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万港元),同时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5亿港元。

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40亿港元且最近一个经审计财务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

上市时市值至少达20亿港元。最近一个经审计的财政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前三个财政年度经营业务的现金流入总额至少为1亿港元。新申请人的市值及其在证券上市时公众持有的股份至少为5000万港元。公众持股必须至少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的25%。

至少有300名公众股东持有相关证券,三名公众股东持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比例的50%。

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及要求

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及要求 你知道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及要求是怎样的吗?你对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及要求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及要求的知识,欢迎阅读。 (I) 有关业绩纪录及市值方面的要求 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包括: 1.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 2.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

(II) 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上市规则》中订明,于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百慕达及开曼群岛此四个司法权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符合提出上市申请的资格要求。

自2006年10月以来,上市委员会又继续通过正式议决接纳以下司法权区:澳洲、巴西、英属维尔京群岛、加拿大阿尔伯达省、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加拿大安大回略省、塞浦路斯、法国、德国、格恩西、马恩岛、意大利、日本、泽西岛、大韩民国、卢森堡、新加坡、英国、美国加州、美国特拉华州。 注册在以上司法地区之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准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准。 (III) 会计准则: 新申请人的账目必须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新申请人若已经或将会同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NASDAQ全国市场上市,则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账目可获接纳。 (IV) 是否适合上市: 必须是联交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发行人及业务。 如发行人或其集团(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其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除非其所从事或主要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

(V) 营业纪录及管理层: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 a. 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及 b. 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豁免: 在下列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记录,及╱或修订或豁免营业记录和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的要求: 1.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或 2.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 (VI) 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预期市值至少为1亿港元 (VII) 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3,000万港元 (VIII) 公众持股量: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一类或以上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3,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联交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IX) 股东分布: 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100人; 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X)招股机制 新申请人可自由决定其招股机制,亦可仅以配售形式于本交易所上市。 (XI)招股价: 《创业板上市规则》没有规定招股价,但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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