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记入成本费用中,可以会影响当期的利润,从而当期少交企业所得税,而入固定资产以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计入成本费用中,理论上折旧完后。 现行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金,一次计入费用和做固定资产都能抵扣,所以对增值税没有影响,只一定时期内影响所得税。
商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来源主要有购入、建造、资本转入、接受捐赠、盘盈及融资租入等方面。
企业无论从哪方面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办理验收手续,取得合法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扩展资料采用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不属于企业,不提折旧费,也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记入“固定资产”账户,只能在备查账簿中进行登记。租赁期间所发生的租金支出,以“经营费用”列支。而融资性租赁的固定资产则不同,它是企业借助于出租公司的资金而购入的固定资产。
在租赁期间,企业要负责固定资产的维修、保险、折旧等费用,支付的租金包括在租入的固定资产价款内,其实质是出租公司以实物资产所提供的一种信贷。因此,其性质属于信贷范畴,企业要在租赁期内,以租金的形式分期归还,一般在租赁期满,企业在付清最后一笔租金时,或者再支付少量的转让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即转让给企业,成为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
营改增后对企业所得税会造成什么影响
“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带来的影响梳理如下。税前扣除项目减少(一)可扣除的流转税减少“营改增”之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营改增”之后,企业缴纳增值税不能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这是“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最明显,也是最简单的影响。(二)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减少“营改增”之前,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营改增”之后,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由于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包含进项税额的那部分,就不能再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变化“营改增”还会带来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变化。
比如交通运输业,原来按照3%税率缴纳营业税,现在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但购进的运输汽车、汽油等生产工具和原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例如:北京某交通运输企业于2012年6月购买了一辆运输卡车,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借:固定资产 23.4(20+20×17%) 贷:银行存款 23.4“营改增”之前,由于交通运输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其外购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价税合计金额23.4万元。企业按照5年折旧,2012年的月折旧额是23.4÷5÷12=0.39(万元)。
2012年9月1日,北京市开始实施“营改增”,该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于当年10月又购买了一辆运输卡车,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贷:银行存款 23.4 “营改增”之后,由于交通运输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其外购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就是不含税金额20万元。企业按照5年折旧,2012年的月折旧额是20÷5÷12=0.33(万元)。也就是说,同样价格的卡车,在“营改增”前后确认的计税基础是不同的,“营改增”之后的计税基础要小于“营改增”之前的计税基础,从而折旧金额也要小于“营改增”之前的折旧金额。
收入确认的变化“营改增”之前,企业按照含税价格确认收入。“营改增”之后,企业需要按照不含税价格确认收入,比“营改增”之前收入减少。例如:“营改增”之前,北京某交通运输企业取得收入100万元,营业税税率3%,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100×3%)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营改增”之前,该项业务企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万元。
“营改增”之后,该交通运输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1%,取得收入1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9(100÷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1(100÷1.11×11%)“营改增”之后,该项业务企业应确认收入90.09万元,比“营改增”之前有所减少,同时以销售(营业)收入为扣除基数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也相应减少。财政补助资金的税务处理“营改增”之后,行业整体税负下降,但个别企业税负有所增加,有些试点地区采取了政府补助的方法对企业进行财政补贴。企业在取得该财政补贴时,应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项标准来处理。若符合标准,则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用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反之,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交通运输企业全年取得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税),当年6月购买3辆运输卡车金额300万元(按5年折旧),全年汽油花费200万元,相关费用300万元(包括业务招待费10万元)。1.“营改增”之前:该企业缴纳营业税:1000×3%=30(万元);该企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0×10%=3(万元);该企业卡车折旧:300÷5÷2=30(万元);该企业会计利润:1000-200-30-300-30-3=437(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00×0.5%=5<10×60%=6,纳税调增10-5=5(万元);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37+5=442(万元);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42×25%=110.5(万元);该企业税后利润:437-110.5=326.5(万元)。2.“营改增”之后:该企业缴纳增值税:1000÷1.11×11%-(200+300)÷1.17×17%=26.44(万元);该企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6.44×10%=2.64(万元);该企业卡车折旧:300÷1.17÷5÷2=25.64(万元);该企业会计利润:1000÷1.11-200÷1.17-25.64-300-2.64=401.68(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00÷1.11×0.5%=4.5<10×60%=6,纳税调增10-4.5=5.5(万元);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01.68+5.5=407.18(万元);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7.18×25%=101.8(万元);该企业税后利润:401.68-101.8=299.89(万元)。可见,“营改增”之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发生变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少,但税后利润也相应减少。
这是由会计核算的改变造成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可以使一些处于临界点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减税的幅度将更加明显。综上所述,“营改增”必然会带来企业所得税的变化,但改革的结果将使企业整体税负下降。
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规定,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作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上述行为中其高于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对于股份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在以后转增资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转让的必须是财产的所有权,不包括转让财产使用权的收益。
转让财产使用权的收入应当归属为租金收入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综合考察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此处说的财产,是指企业的长期资产(包括投资资产),不包括存货。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
标签: 公司所得税的变化将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