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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租前息?抗战时期所谓的“地主减租减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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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出租方应依据承租人的需求个性化设计租赁交易结构,才能更好地满足承租人的实际需求,促成项目成交。对利率敏感,可以多元融资的顾客,尽可能以保证金,手续费来调剂收入由于融资租赁可以让承租人通过分期支付租金的形式承担租赁物价款,从而起到缓解承租人短期资金压力的作用,因此承租人在购买船舶等大型设备时往往选择通过该种模式。

然而在轮船等大型设备的融资租赁过程中往往存在这样的问题,即《融资租赁合同》成立后,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和指示向供货商订制租赁物,并支付了大部分货款,然而由于租赁物从制作到交付承租人使用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此时《融资租赁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尚未成就,无法交付承租人使用,而从出租人的角度融资款项已经投放,那么,在这段时间内(出租人支付货款之日起,到供货商实际交付租赁物之日止),出租人是否有权利计收租金呢?或者说,融资租赁合同何时生效?在我看来,从实质来看,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资行为,融资的本金就是出租人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那么,从出租人向供货商支付租金之时就有权计收资金成本,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时间,并非自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之日之日止。

然而,由于在这段时间内,租赁物上不存在,承租人无法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无法正式起租。于是租前息的概念出现了,也就是说从出租人提供资金之日起,到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之日止这段时间的融资成本。由于在这个交易过程中,出租人只起提供资金的作用,从出租人的角度来讲,起租日前后对其影响不大。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融资租赁的另外一个类型售后回租模式也日益普遍,所谓售后回租是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的自有固定资产,并回租给承租人,承租人通过支付租赁物租金的形式向出租人还本付息,并在租期届满时以名义价款留购租赁物。

此种交易模式实际是将承租人和供货商重合于一身。企业往往乐于选择此种方式盘活固定资产,实现融资目的。在实践过程中,可能存在承租人欲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机动车辆,但由于某种原因无法通过直租方式实现,又因自身缺乏足值的固定资产,无法通过传统售后回租形式进行融资,为突破这样的尴尬境地,有人尝试以新增机动车辆为租赁物,与承租人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即出租人以承租人欲购买的机动车辆为租赁物与承租人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注意此时车辆并非归承租人所有),并向承租人支付融资款,承租人利用该融资款向供货商购买机动车辆,并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人还本付息。

存在争议的是,从《融资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到承租人取得租赁物权属之日止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问题。有学者主张,在这段时间内,融资租赁合同效力不存在瑕疵,自《融资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出租人即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计收“租前息”。在我看来此种观点值得商榷。

在售后回租模式下,承租人需以自有的固定资产出售给租赁公司以实现融资目的,然而在上面所说的期间内,机动车辆的使用权归供货商所有,承租人尚未取得所有权,又谈何出售呢?按《合同法》之规定,出卖人出售没有处分权的物品,该等行为的效力存在瑕疵,从而租赁公司难以取得机动车辆的所有权,那又谈何租前息呢?其实,我不否认该交易项下的处分行为效力存在一个空档期,然而这种操作是否具有可操作余地呢?在我看来,控制此种风险的核心在于把控融资款的流向,即通过监管账户、支票转背书等途径,使得融资款专项用于支付给供货商,从而使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处分权,以弥补《融资租赁合同》的瑕疵,同时,租赁公司可以解决物权法中占有改定的概念,即关注承租人与供货商签署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将机动车辆所有权的转移的时间适当提前,即机动车辆自供货商收到购车款之日起(如果能提前到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则更好)即告转移。此时《融资租赁合同》生效,融资款投放,机动车辆所有权转移即可在一天的时间内完成。况且,如果承租人擅自挪用融资款,租赁公司还可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解除合同,收回钱款,并主张损害赔偿(可见,把控制款项投放是多么重要!)通过该途径,避免了承租人为取得融资款,先通过借贷等其他途径取得租赁物的麻烦,也使得售后回租的适用范围予以拓展。

抗战时期所谓的“地主减租减息 农民交租交息”中的“租”和“息”是指什么?是同一个概念吗?

首先,抗战时期的“地主减租减息 农民交租交息”指的是第一次土地改革,因为抗战中民族矛盾是主要矛盾,为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投入抗日,承认了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但是为减轻农民的生活压力,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从而制定了“地主减租减息 农民交租交息”的政策,租是指地租,民国时期平年地租常常能达到土地收获的6-7成,个别地区甚至能达到八成以上,一旦遇上灾年往往收获无法抵充地租,息则是指利息,当时的农民因为处于极度贫困状态,无力抵抗各种灾害,遇到青黄不接或者是灾害时就需要借贷,而这种借贷往往利息极高,按现存资料来看常常是在月利息一分左右,高利贷是地主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造成农民破产的主要原因,所有中共通过行政干预,降低了农民要向地主缴纳的地租和利息,使地主不至于完全不能承受,又减轻了农民的生活压力,这就是减租减息的意义。

融资租赁利息

融资租赁利息?所谓融资租赁本质上指的就是将出租人将物品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分期缴纳租金,目的是融资而不是盈利,这一点有别于我们平常理解的出租物品。融资租赁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中小微企业,目前融资租赁已成为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采用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年利率在8%到10%左右,利息是非常低的,关键在于你自己的操作,每家证券公司有所不同,低的有8.35%左右的。

融资租赁贴息是什么意思

融资租赁公司贴息。可以理解为吸引资金出租贸易公司给予的利息,贴息贷款是指用于指定用途并由国家或银行补贴其利息支出的一种银行专项贷款。

它是一种优惠贷款,以鼓励某种事业或项目的建设。

贷款利息可以是全部补贴或者是部分补贴。对贷款的利差,一般实行谁安排谁补贴的原则。国家安排的贴息贷款,由中央财政补贴。人民银行同意发放的贴息贷款,由人民银行补贴。

各专业银行的贴息贷款,由专业银行自己负责。

租赁会计核算的问题

金蝶软件就可以租赁是出租人在约定期间将所拥有的财产使用权转给承租人,并向其收取租金作为其使用代价的合同或协议。由于租赁具有将一项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融物与融资为一体、租赁形式灵活多样等优点,使其成为许多国家企业取得资产使用权的重要方式。

我国按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程度划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经营租赁为了满足临时需要,并没有购置目的;融资租赁是以融资为主要目的,具有明显的购置特点。(一)经营租赁会计处理在经营租赁情况下,由于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仍归出租方所有,就出租方而言,仍然保留出租资产的帐面价值,承担出租资产的折旧以及其他费用,其享有的权利为按期取得作为其他业务收入的租金收益和为承担所有权上的风险应得的报酬。承租方对租入资产不需要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计价入帐,不需要计提折旧。由于租赁合同是暂时的,一般可以由任何一方于比较短的期限内通知取消,因此,对承租人允诺的支付租金的义务,一般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一项负债,而应在租赁期限内均衡地计入费用。

如果该项租金于租赁月份的次月支付,在发生支付租金义务的当月,应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租赁费”;如果采取预付租金方式,其预付租金应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如果采取支付押金方式,则在“其他应收款存出保证金”科目核算。(二)融资租赁会计处理1、承租方的会计处理承租方融资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上未取得该项资产所有权,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将融资租入资产作为一项资产计价入帐,将取得的融资,作为一项负债。承租方涉及的主要会计问题有:(1)融资租赁资产、负债的入帐价值我国税法规定,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原价。

由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而产生的负债,一般也包括这些内容。但有时,按照租赁协议,某些费用不包括在租赁费用中,如运输费、途中保险费等。在这种情况下,资产的入帐价值与负债的的入帐价值可能不一致。

按照租赁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以租入资产的租赁付款额加上因租入行为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调试安装费,以及改、扩建支出的净额作为入帐价值。这一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由于租赁付款额包含了利息费用,往往会大于租赁资产的公正价值,这违背了谨慎原则;另外,由于没考虑折现因素,这就与在确定出租人各期租赁收益时又要考虑租凭内含利率这一折现因素的处理不一致。(2)融资租入资产的折旧及其他费用处理<征求意见稿>规定,按租赁期和使用期孰短来确定折旧期限,承租人对于该资产修理费用和改良支出的处理与自有固定资产一致。

(3)融资费用的分摊承租人利息支出的是折现率,<征求意见稿>没有考虑折现因素,但规定支付租赁金应从中列出财务费用部分。(4)税收优惠我国对融资租赁人减半征收关税和增值税。(5)租期满后,按照租赁协议规定,可以由承租方以较低价格购买,也可以续租,也可以将其退还出租方。如以较低价格购买,在租赁开始时,其租赁费用中,应该包括这部分行使选择权而廉价购买该资产的价值;如果在租赁开始时不能确定是否会行使廉价购买权选择权的,则在租赁付款额中应包括由承租人担保的租赁资产的余值。

如续租,则按租赁新的固定资产一样处理;如果退还出租方,则冲减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2、出租方会计处理(1)租赁收益确认与计量租赁收益是租金额加预计租赁资产残值超过租赁资产价值取得利润的部分。<征求意见稿>要求按租赁投资净额余额和租赁内含利率来计算各期租赁收益,采用等差级数法来确定。(2)租金租金是出租人得以回收的投资合理利润,一般包括租赁资产的购置成本、租赁期利息费及租赁毛利。

具体有三种处理方法:①原价、利息和手续费一起计算。②设备价款、利息分别计算收取,另外收取一次性手续费。③租赁初始直接费用,包括业务费、佣金、调查费等,要求作为费用列支或由租赁期内收益负担。综上可见,在经营租赁方式下,承租人允诺的支付期间义务一般不需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一项负债。

为表明企业不依赖自有资产而依赖租赁资产的程度,对于租金支出,有时应在报表中予以说明。

标签: 抗战以来实行的减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