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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法是什么?开曼经济实质法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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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曼德企服了解,我们所熟知的上市公司,竟然都选择在北美及加勒比海地区,一个面积约为我国1/36923的群岛——开曼,注册公司!真是闻者心动!但是,不了解开曼《公司法》,我劝你别贸然注册公司!注册成立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豁免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的地区经营业务。公司须每年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周年报表存盘,并须按公司法定股本金额缴付费用。

股本开曼群岛《公司法》允许公司发行普通股、优先股、可赎回股份或上述股份的任何组合。

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倘公司按溢价发行股份以换取现金或其他对价,则须将相当于该等股份的溢价总额的款项拨入名为「股份溢价账」的账项内。倘根据任何安排配发公司的股份以作为收购或注销任何其他公司股份的对价并按溢价发行股份,则公司可选择不就该等股份溢价应用该等条文。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在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条文(如有)的规限下,公司可以不时厘定的方式动用股份溢价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向股东分派或派付股息;2、缴足将发行予股东以作为缴足红股的未发行股份的股款;3、按开曼群岛《公司法》第37条的条文规定赎回及购回股份;4、撇销公司开办费用;5、撇销公司任何发行股份或债权证的开支或就此支付的佣金或给予的折让;6、作为赎回或购买公司任何股份或债权证的应付溢价。除非于紧随建议分派或派付股息日期后。

公司有能力偿还日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否则不得自股份溢价账向股东作出任何分派或派付任何股息。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在获开曼群岛大法院确认的规限下,倘其组织章程细则批准,则股份有限公司或设有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案以任何方式削减其股本。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的详细规定,倘股份有限公司或设有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批准,则其可发行可由公司或股东选择赎回或有责任赎买的股份。此外,如其组织章程细则批准,则该公司可购回其自身的股份(包括任何可赎回股份)。购买股份的方式须经组织章程细批准或获公司普通决议案批准。

组织章程细则或规定购买方式可由公司董事厘定。除非股份为已缴足股份,否则公司不得赎回或购回其股份。如因赎回或购回导致公司再无任何持股董事,则公司不得赎回或购买其自身任何股份。

除非在紧随拟议付款日期后,公司仍有能力偿还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项,否则公司以其股本赎回或购回自身的股份乃属违法。开曼群岛就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购买或认购其自身或其控股公司的股份并无任何法定限制。因此,如公司董事在审慎履行职务及秉诚行事时认为给予有关资助合适且符合公司利益,则公司可适当提供该等财务资助。有关资助须以公平方式进行。

股息及分派除开曼群岛《公司法》第34条外,并无有关派付股息的法定条文。根据英国案例法(可能在此方面于开曼群岛被视为具有说服力),仅可以公司利润派付股息。此外,开曼群岛《公司法》第34条容许公司通过偿债能力测试并遵守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相关条文(如有)的情况下,以股份溢价账派付股息及作出分派。股东诉讼预计开曼群岛法院应会依从英国判例。

开曼群岛法院已引用并依从Fossv.Harbottle案的判例及其例外情况,相关例外情况允许少数股东就以下各项提出集体诉讼或以公司名义提出衍生诉讼:1、超越公司权限或非法的行为;2、欺诈少数股东的行为且过失方本身对公司有控制权;3、须以特定(或特别)大多数股东通过的决议案(事实上并未取得)通过的诉讼。保障少数股东倘公司(并非银行)将股本拆分为股份,则开曼群岛大法院可根据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少于五分之一的股东的申请,委派调查员调查该公司的事务并按大法院指定的方式呈报有关结果。公司任何股东均可入禀开曼群岛大法院,倘法院认为公司清盘属公平公正,则可发出清盘令。一般而言,股东对公司的申索须根据适用于开曼群岛的一般契约法或民事侵权法,或根据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作为股东所具有的个别权利而提出。

开曼群岛法院已引用并依从英国普通法有关大股东不得对少数股东作出欺诈行为的规定。注册开曼公司有以下多种好处:1、开曼政治、经济和贸易环境稳定,拥有良好的金融法律设施;2、开曼公司可以在多个国家的交易所上市,如香港、美国、新加坡等;3、股东董事资料不会公开,隐秘度非常高;4、股东和董事可以是同一人,一个人即可成立公司;5、股份转让自由且迅速,不受限制;6、注册资本无需验资,且为认缴制;7、无外汇管制;8、离岸经营所得无需缴税;9、无需向注册地政府递交年报及财务报表,仅开曼公司内部保留资料反应公司状况即可;10、股东和董事无国籍限制,不需要当地董事秘书;11、公司管理简便,开曼公司无需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大会;12、开曼公司无需进行审计。

开曼经济实质法怎么做?

除了投资基金,以及非开曼辖区税务居民的实体以外,都属应满足经济实质的相关实体。相关实体即豁免公司和SPC(以及在域外设立但根据开曼法律登记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LLCs、有限合伙企业LLPs。

不包含投资基金 、开曼以外的税务居民实体、开曼豁免有限合伙企业与信托、本地公司。

这些实体需要通过相应的“经济实质(Economic Substance)”测试如果不熟悉这方面办理要求的话,建议找相关代理公司办理。

为什么要成立开曼公司

选择在开曼注册公司的理由01 减轻税务压力由于开曼自然资源贫乏,所以当地政府以发展配套金融服务、放松管制、致力拓展离岸业务来吸引外资。在这样的前提下,开曼没有利润税、财产税,唯一之税项为印花税(转让或按揭房地产均需缴付的税项)。

02 有利于海外上市开曼群岛是香港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离岸公司注册地,这也为开曼群岛的公司提供了一个进入全球资本市场的绝佳机会。

中国的多家海外上市企业也都在自己的离岸结构中拥有不止一家开曼公司,在返程投资和直接外商投资中,也有很多客户使用开曼公司做为控股公司对中国市场进行投资。03 管理政策宽松首先,开曼没有附加条例限制贸易发展,也没有外汇管制,因此企业资金可以灵活调动。其次,对于注册公司的名称,开曼当局也没有过多规定,只要所拟名字不与已注册公司的名称相同或过于近似,或者不涉及违法,以及与政府机构名称类似即可。

开曼群岛是英属岛屿,那开曼群岛的监管法律和英国一样的吗?

肯定有一些相同的地方。众所周知,开曼群岛的法律制度是基于英国的普通法、当地颁布的法规和枢密院令建立的。

地方主要法令(法律)由立法议会通过并经总督同意。

虽然立法议会必须批准部分附属立法(法规、命令、规则),但这种立法通常由总督根据内阁的建议所作出。 由于开曼群岛是英国的海外领土,英国保留将某些立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及至群岛的权利,这是根据皇家特权通过枢密院令(法律颁布)进行的。

开曼公司注册优势

开曼群岛是全球企业投资者所熟知的岛屿,其盛名就在于开曼公司,开曼岛屿每年都有众多企业在当地注册公司,开曼成为企业开拓海外业务的首选公司注册地之一。开曼群岛公司法例以英国普通法为依据。

公司共分两类:豁免公司(Exempted) 和非本地公司(Non-Resident)。

豁免公司是较受欢迎的注册形式,其名称结尾不一定需加上「有限公司」(Limited),并且可以申请有效期长达二十年的税项豁免证书,从而进一步增强其税务优势。开曼公司优势:1、开曼政治、经济和贸易环境稳定;2、拥有良好的金融法律设施;3、开曼政府保护股东利益,不公布受益人身份;4、政府鼓励经济发展、吸引外资,一个人即可注册一家有限公司;5、政府为企业提供隐私保护,董事、股东资料享有高度的隐秘性,绝对保密,完全不对外公开;6、取名自由,允许使用多个国家公司结尾形式;7、注册资金无上限,无需交纳厘印税;8、经营范围没有限制,无外汇管制;9、不需出具核数报告,只需保留资料反映经济状况即可;10、离岸经营所得利润无须交利得税。

成立开曼公司的好处有哪些

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包括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是国际投资基金经理和投资者首选的公司工具。豁免公司之所以受欢迎,主要是因为开曼群岛因其以下特点而被公认为是构建国际投资的稳定司法管辖区。

灵活性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结构的灵活性是其主要诉求之一。

例如,开曼群岛公司法不要求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必须居住在开曼群岛。股东名册和会议记录不需要在开曼群岛持有,可以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持有。公司无需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开曼群岛法律没有要求豁免公司进行年度审计(除非该公司是受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监管的投资基金)经济支援没有法律禁止豁免公司就其自身股份的收购提供财务援助。

豁免公司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同意提供财务援助,以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股份转让印花税开曼群岛不对股份转让征收印花税,但在开曼群岛持有房地产的公司的股份转让除外。税对于从公司收到的任何分配(包括公司清算时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或在出售、赎回或交换股份时实现的任何收益,股东无需缴纳开曼群岛税。

对于因出售、交换或赎回股份而向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无需预扣税款。非开曼群岛居民以赠与方式转让股份或死亡时,开曼群岛不会产生赠与税、遗产税或遗产税。兼并豁免公司可以与另一家公司实体合并,该实体可以是另一家开曼群岛公司,也可以是另一家具有类似合并制度的司法管辖区的公司。

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可以是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公司。开曼群岛合并制度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完成在包括纳斯达克和香港联交所在内的各种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的“私有化”。商业机密开曼群岛的法律制度提供了高度的商业机密性。

豁免公司的董事及高级职员名册和股东名册不供公众查阅。在开曼群岛,不要求公开提交公司的账目或财务报表。法律框架开曼群岛是英国的海外领土。开曼群岛的法律以英国普通法以及适用于国际和本地业务的当地法规为基础。

政府积极制定立法,以加强开曼群岛作为领先的国际离岸金融中心的地位。商业环境和基础设施开曼群岛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带来了成熟的商业环境,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律师、会计师、保险经理、共同基金经理和行政人员,以及所有预期的支持服务。开曼群岛约有 324 家银行和信托公司获得许可,其中包括全球 50 家最大银行中的 47 家。大约 70 家银行和信托公司在开曼群岛设有自己的办事处。

开曼群岛,除其他外,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的“白名单”司法管辖区,这些司法管辖区已基本实施国际商定的税收标准以有效交换信息和透明度,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未将其列为非合作国家和地区。上述特点继续提高开曼群岛作为构建国际投资和其他金融交易的主要司法管辖区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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